佛山市三水区慈善会企业(个人)冠名
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三水区慈善会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受赠,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合理使用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受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适应社会捐赠需要,募集更多善款,资助三水区困难群众,发展三水区的慈善公益事业,三水区慈善会设立“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 第二条 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是三水区慈善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善款的形式之一。 凡有志于慈善公益事业,热心救助三水区困难群众,自愿无偿向三水区慈善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境内外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可根据本办法提出设立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申请。 第三条 捐赠人捐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可以向三水区慈善会申请设立冠名慈善基金。 第四条 三水区慈善会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分为“非定向捐赠”冠名慈善基金和“定向捐赠”冠名慈善基金两类: (一)不指定捐款特定使用用途的,可提出设立“三水区慈善会XX(企业或个人冠名)慈善基金”。 (二)指定捐款特定使用用途的,可提出设立“三水区慈善会XX(企业或个人冠名)XX(资助项目)慈善基金”。 捐赠人申请“定向捐赠”冠名慈善基金的,应在捐赠同时向三水区慈善会书面说明。 第五条 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捐款的支付:冠名慈善基金款项一次性汇入三水区慈善会账户。 第六条 捐赠人承诺捐赠的,依法不能撤销。捐赠人捐款归三水区慈善会并依照本办法用于慈善公益用途,捐赠人无权要求取回。捐赠人如附加特别条件的,应在捐赠时和三水区慈善会书面协商一致。 第七条 冠名慈善基金中企业(个人)冠名一般按照捐赠人的名称或者商业字号确定,具体由捐赠人提出后,由三水区慈善会核定。在符合法律及三水区慈善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三水区慈善会将尊重捐赠人意愿并按其提出的称谓确定冠名。 第八条 三水区慈善会收到捐赠人的实际捐款后,及时为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二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九条 冠名慈善基金的善款由区慈善会依法管理,并依法用于慈善公益性用途,冠名慈善基金不用于任何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具体使用: 区慈善会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非定向捐赠”和“定向捐赠”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类别分类使用。 (一)非定向捐赠人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 遵从《三水区慈善会善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资助对象为三水区户籍困难人员和在三水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基金主要用途与慈善救助金的主要使用范围相同(见《三水区慈善会章程》第二十四条) (二)定向捐赠人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 在三水区慈善会业务范围内,由捐赠人决定慈善基金的使用用途、使用方式,三水区慈善会根据约定使用善款。三水区慈善会有权拒绝捐赠人提出不符合约定或者违背慈善会宗旨的使用要求。 三水区慈善会不擅自改变捐款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款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三水区慈善会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慈善基金的使用制度,加强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区慈善会查询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三水区慈善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慈善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相关审计等监督。 第十四条 三水区慈善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企业(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的募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捐赠人公布慈善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捐赠人监督。 第三章 冠名慈善基金认捐流程 第十五条 捐赠流程如下: (一)捐赠人填写《三水区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协议书》交三水区慈善会; (二)慈善会审核确认后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其中一份交捐赠人; (三)捐赠人把款项转入慈善会账户; (四)慈善会收到款项后向捐赠人开具专用收据及颁发证书; 第四章 优惠和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三水区慈善会应按约定的宣传方式,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对捐赠人的捐赠行为进行一定期限的宣传,比如慈善会网站上发布,在各种媒体上宣传报道,在慈善会特刊上刊登。 第十七条 三水区慈善会对具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慈善会章程、相关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水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佛山市三水区慈善会) |